達州市稅務局隨意制定收稅政策 https://wz.mala.cn/wz/wzinfo?wid=101882&p=178 (來自麻辣社區(qū)-群眾呼聲)
尊敬的納稅人:
您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6 號)等規(guī)定,我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達州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達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對達州市轄區(qū)內(nèi)未建賬或所得額難以核實的納稅人,采取核定征收。全省各地核定征收率不盡相同。結(jié)合您描述的情況,若您無法提供所轉(zhuǎn)讓房屋的原值及合理稅費的依據(jù),稅務部門將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達州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達州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規(guī)定,按照2%的征收率核定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若您出售的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從取得房產(chǎn)證或者契稅完稅證明之日起超過5年,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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